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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市餐饮业健康发展,倡导餐饮经营者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餐饮行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餐饮经营者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的宾馆、饭店、酒店、酒家、中西餐馆、快餐店、连锁餐饮、面馆、茶楼等餐饮机构和个体餐饮经营者。

  第三条 餐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餐饮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四条 餐饮经营者依法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为保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消费者利益所进行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五条 本《规范》的实施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接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市私营企业协会和市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与监督。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经营资格。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做好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餐饮经营者应遵守《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的规定,保证食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应按照《价格法》的要求,做到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 餐饮经营者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废渣及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采购、加工、销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二条 餐饮经营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中的企业应遵循商务部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在基本要求、经营场地、设施设备、规章制度、卫生安全等方面符合行业标准。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价格规范

  1、餐饮经营者定价应遵守公平、公开、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有虚高定价、虚假优惠、虚假折扣促销等问题的发生。

  2、餐饮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菜单、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所经营的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菜品名称应醒目、直观,使用艺名的菜品应加注主料名称和基本烹饪方法;时令菜肴的当日售价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自制散装酒、自制饮品还应标明单位数量或容量。

  3、餐饮经营者提供的茶水、餐巾纸等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告知消费者并明确价格;要额外收取费用的服务,应在消费场所醒目处公布相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不得在未予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收取费用。

  4、接收团体筵席预定时,餐饮经营者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违约责任。预定时可与消费者协商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消费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定金不予退还;餐饮经营者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5、消费结算时,餐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标明品名、价格、数量与总金额的消费清单以及发票。

  6、餐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标明价格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机构的电话、地址,以保证消费者行使申诉、投诉的权利。

  7、餐饮经营者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时,不得以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8、餐饮经营者所提供的各类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如实告知消费者。

  第十六条 计量规范

  1、餐饮经营者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出售的食品、商品计量准确。

  2、餐饮经营者要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拒绝消费者提出复核计量的要求。

  3、餐饮经营者在出售鲜活水产品、活禽称重时,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称重量值偏差应在规定范围之内。

  4、餐饮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和接受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各类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菜品及酒水规范

  1、菜品用料配比和制作程序有明确的标准,严格按规定操作,不以次充好,不偷工减料,确保菜品质量。

  2、提供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符合应有的营养要素,具有专家及大多数消费者认可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3、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务费。餐饮经营者若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事先告知。

  4、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餐饮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协商留样备案72小时;消费者不同意留样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如实做好记录。

  5、餐饮经营者对消费者饮用完后的高档酒类、饮品的包装物应集中管理,不给造假者以可乘之机。

  6、提倡节约消费、适量点菜、剩菜打包。

  第十八条 对原料及辅料的要求

  1、餐饮经营者采购的原材料、食品、饮料、酒类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关于质量、卫生的标准和规定,并实行进货验收制度,向供应商索取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资料存档备查。

  2、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原辅料质量抽检、库存商品定期盘点和推陈出新制度,对供货商执业资格、信用状况审查制度。杜绝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原辅料、商品进入本单位。

  3、禁止餐饮经营者采购和使用有下列问题的原辅材料、油料、调料、肉类制品、食品、饮品等:

  (1)有毒、有害、腐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混有异物或者有其它异常感官性状的;

  (2)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及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供应商没有提供有效许可证的;

  (3)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

  (4)食品添加剂、染色剂、农药残留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

  (5)泔水油或其它可能危害公众健康因素的原料及制成品。

  4、餐饮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使用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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