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住宿合同一般条款和条件

适用范围
1. 以上“条款和条件”适用于租用酒店客房用以住宿的合同,及其它所有酒店为客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2. 如果要将提供的客房转租或出租给其他方或用作除住宿外的其它用途,需事先获得酒店的书面许可。 如果客户不是消费者,“德国民法典”第540条第1段第2款不适用。

3. 只有以书面形式事先达成协议时,客户一般条款和条件方才适用。

合同签订、当事人、责任、法定时效
1. 酒店接受客人入住申请时合同开始生效。酒店可自行决定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房预订。

2. 合同当事人为酒店和客人。如果有第三方以客人的名义签订合同,在酒店持有第三方相关声明的条件下,该第三方应作为连带的债务人同客人一起对酒店承担酒店住宿合同导致的所有责任。

3.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99条第1款,针对酒店提出的任何索赔通常在一般法定时效开始后的一年内有效。损害索赔不受该条款限制,在5年内有效。减少限制期限的规定不适用于因为酒店有意或明显疏忽而未履行责任的情况导致的索赔。
 

服务、价格、付款、退房
1. 酒店有义务保留客人预订的客房并提供协定的服务。

2. 客人有义务按酒店所提供的适用或协定的价格支付客房及其它服务费用。 这同样适用于酒店与代表客人的第三方之间发生服务和费用的情况。

3. 协定价格包括法律规定的增值税。 如果合同的签订和执行间隔超过4个月,且酒店通常针对此类服务收取的费用增加,酒店可以适当提高合同协议的价格,但不能超过5个百分点。

4. 如果客人事后想要更改预订客房的数量、酒店服务或住宿时间,且酒店同意此类变更时,酒店可以变更价格。

5. 未注明到期日的酒店发票应在收到后的10天内全额付款。酒店有权随时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累计应收账款,且不得无故延迟支付。如果未能付款,酒店有权要求支付当前法定的8%的违约利息,如果与客人之间存在法定交易,则收取高于基础利率5%的费用。 酒店保留证明需要更多赔偿金的权利。

6. 在签订合同后,酒店有权收取合理的预付款或押金,并遵守包办旅游的法律规定。须在合同中就预付款的金额和付款日期达成书面协议。

7. 针对酒店提出的索赔,客人只能在提出无异议或具有最终效力的索赔的情况下,方能抵消或减少索赔金额。
 

客人违约(取消、终止)未接受酒店服务(未入住)
1. 客人取消与酒店签订的合同需取得酒店的书面许可。如果未取得书面许可,即使客人未能接受签约服务也必须按照合同中的议定价格支付款项。如果酒店未能履行义务,从客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目的和利益出发,如依据合同规定不再合理,或存在其它法定或约定的取消合同的权利,以上条款不适用。

2. 如果酒店和客人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同意在某日取消合同,且不发生费用。客人可以在该日取消合同,且酒店不得对此提出付款或损害赔偿要求。如果客人没有在协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酒店履行取消合同的权利,则客人取消合同的权利失效。只要没有上述第4条第1点第3款的情况存在。

3. 如果客人没有使用客房,酒店必须贷记将客房出租给其他方获得的收入和节省的开支。

4. 酒店可自行决定要求收取合同规定的赔偿金,并从节省下来的开支中扣除平价费率。 在这种情况下,客人有义务支付住宿(含早餐或不含早餐)合同协定费率的90%,客房和半包餐费用的70%及客房和全包餐费用的60%。 客人可以证明未导致上述索赔或要求的索赔金额。

酒店违约
1. 如果客人以书面的形式同意酒店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合同并不发生费用,如果有其他客人咨询合同预订的客房,且预订客房的客人在酒店咨询后并不放弃取消权,则酒店有权在该期间取消合同。

2. 如果协定的预付款或根据上述第3条第6点规定要求支付的预付款 在酒店规定的合理宽限期过后依然未能支付,酒店同样有权取消合同。

3. 此外,如果是无可非议的重大原因,酒店有权临时取消合同:如不可抗力或酒店无法负责的其它情况导致酒店不可能履行合同。
在重大事项(如客人身份或意图)上采用误导或错误信息预订的客房;酒店有合理理由认为使用酒店服务可能危害酒店的正常运营、安全或公众声誉,且不属于酒店控制或组织的范围。
属于违反条款: 适用范围第1条第2点。

4. 如果是酒店正当取消合同的情况,客人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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