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奖励条例

服务员奖励条例
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以下情况,视其工作表现和顾客反映给予2—5元经济奖励,表现突出者多倍奖励,并作为优秀员工评比主要依据:
1、当日顾客直接向老板或者管理人员反映表现良好的;
2、当日拾取顾客物品能够及时主动上缴的;
3、当日遇到顾客投诉能够及时调处并得到顾客满意的;
4、当日遇到顾客醉酒、挑衅等现象能够妥善处理的;
5、当日遭受顾客职责能够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
6、当日遇到顾客逃单能够及时追回的;
7、当日出现客满或其他情况遇到顾客离开能够劝反消费的;
8、当日能够向投资放或者管理人提出有效建议并得到采纳的(重大事项的另行给予重奖);
9、当月未出现一次迟到、早退、离岗现象的;
10、当月未出现一次损坏物品的;
11、当月未发现一起顾客投诉的;
12、当月未发现一起违规现象,表现优良,尊重管理人员,能够较好完成各项任务的;
以上经济奖励,由管理人员现场确定,并填写奖励通知单(按月统计的在每月3号之前),与考勤表一起交送办公室,按月在工资中直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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