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业税筹划的关键点

餐饮业营业税筹划的关键点

  首先,要注意将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分别核算记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所以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
  如:A宾馆有住宿部、餐饮部、演艺厅、游艺室等业务部。按营业税条例规定,住宿、餐饮收入应按“服务业”申报5%的营业税;演艺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申报3%的营业税,游艺室的卡拉OK、保龄球等项目应按“娱乐业”申报20%的营业税,但该宾馆财务人员对各项业务收入没有进行细分,全部计入“营业收入”账目中,统一按“服务业”申报5%的营业税。但在次年的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在无法分清各项业务营业额的情况下,对A宾馆全部业务征收了20%的营业税。

  其次,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效也可作为税收筹划的依据。如:B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酒楼出租,该酒楼房产原值为200万元,职工张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30万元获得5年承租权,按双方事先约定,张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经过税收筹划,宾馆要求张某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只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改上交租金为上交利润,仍以宾馆名义对外经营。这样筹划的依据为,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为标准。《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经营,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不论款项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房屋出租的还应缴纳出租房产税。而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

  本例中,如张某领取营业执照独立经营,则每年宾馆应缴纳租金收入5%的营业税1.5万元(30×5%)、房产税3.6万元(30×1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15万元[1.5×(3%+7%)],合计5.25万元。如张某不领取营业执照而是仍以宾馆名义经营,则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1.68万元[200×(1-30%)×1.2%],节税3.57万元。
  第三,纳税人要根据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有很多,且这些优惠政策有的针对特定行业特定项目,如“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业务、养老年金保险免征营业税”,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此政策,适当扩大相关业务的比例;有的针对民政福利企业,如“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不含广告业)的业务,免征营业税,”民政福利企业应把握好“四残”人员的比例;有的针对特定时期特定行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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