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营业税的处理

  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一个传统服务性行业,营业税税率为5%,按规定应交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账户核算。财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要善于分析经济业务的实质,准确划分税目。


  酒店餐饮企业营业税根据不同的经营模式要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做法如下:

  ⒈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⒉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行为。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其中,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⒊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⒋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在实际操作中,要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①涉及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②饮食业自制食品,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

  营业税的征收要考虑企业的销售行为,与增值税进行严格的区分。财务人员尤其要注意企业的经营模式,为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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