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汤料中添加罂粟籽 拉面馆老板被判刑
2011年6月,被告人马某购买碾磨成粉末状的罂粟籽,并掺入拉面汤调料内。6月8日起,马某在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其经营的“津津有味牛肉面馆”的拉面汤内加入掺有罂粟籽粉末的拉面汤调料,制作牛肉面销售,每碗牛肉面销售价格4至4.5元。至6月27日,该牛肉面馆因拉面汤中检出那可丁、罂粟碱、蒂巴因、可待因、吗啡成分而被银川市金凤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罂粟籽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为谋取利益,其仍将罂粟籽粉掺入食品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尚未使用的拉面汤调料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