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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受伤期间被离职,外卖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小哥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没有上班,被外卖公司认定其自动离职。面对外卖小哥依法维权,外卖公司认为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经审理,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人民法院确认外卖公司与外卖小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7年6月,小华受聘到某外卖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小华工资按单计算、按月支付,公司还为小华办理了健康证。小华正式上班后,送餐时着公司统一发放的制服、头盔,自备交通工具。

小华上班10天后,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华和第三人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小华负事故主要责任,外卖公司向第三人给付现金1万元后就不再负责。但因第三人伤情较重,后续费用均由小华支付。小华受伤后没有上班,外卖公司认为小华算自动离职。

两个月后,小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作出“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外卖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小华与公司是承揽关系,遂将小华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小华与外卖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开庭期间,小华称,在公司网站上接单送外卖,工作时着公司统一制服及头盔,接受公司制度管理,公司按单计算、按月支付工资,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是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华的观点,作出了如上判决认定。

外卖员与配送公司属事实劳动关系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原告公司系依法成立,外卖送餐业务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其工作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小华虽然自备交通工具作为劳动工具,没有保底工资,按接单投递数量计件取酬,但是,小华仍是以公司名义接单、送餐,而在送餐业务的工作地点、时间、服务要求都听从公司的指挥安排,不能自己决定、变更,没有自主权。

而对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任务,期限内某段时间工作还是休息则是由承揽人自行决定的;至于报酬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综合本案案情,外卖公司与小华明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庭后,法官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大电子商务企业劳动用工监管,督查企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范劳动用工,更好地保障特殊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