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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不干了,今天就走人!”离职店长追讨工资却被索赔

工作不开心,那就不干了呗!拍拍屁股,东家不打打西家……

突然不来上班,或者没等离职手续办下来,连工资都不要就走人,这在餐饮行业很常见。事情真的那么简单吗?辞职不按流程走,也要担心被餐厅告哦。

案例:离职店长追讨工资,为何最后反而要赔钱?

张先生在甲餐厅担任店长,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2017年3月25日,张先生向餐厅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称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并要求于当天办理离职手续。

甲餐厅收到张先生的离职申请后对其要求当天离职表示不同意,要求其在30天后离职,并妥善完成该门店店庆工作。

张先生对餐厅的态度未予理会,此后未再上班,也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餐厅因此未向张先生支付2017年3月的工资。

2017年8月,张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餐厅支付其2017年3月的工资。

庭审中,甲餐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称因张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餐厅就辞职离开,导致餐厅为顺利完成张先生负责的该门店店庆工作,而另行高薪聘请专业团队应急,故甲餐厅要求张先生赔偿因其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给餐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聘请专业团队完成店庆工作的费用计22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当日突然离职后是否应当向甲餐厅承担赔偿责任?餐厅可否以此为由扣发工资?

张先生认为,2017年3月25日之前,其为餐厅正常付出劳动,餐厅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规定未提前通知的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不同意赔偿甲餐厅的损失。

甲餐厅认为,张先生作为门店店长,承担着举行店庆的工作,其突然离职的行为,给店庆的完成带来了困难,为如期完成,餐厅额外支出了专业团队的临时聘用费。这些损失都是由于张先生未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而造成的,故张先生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3月的工资尚不足以抵扣餐厅的损失。

裁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于2017年3月25日向甲餐厅提出辞职并在当天即离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甲餐厅因此扣发张先生2017年3月1日至25日期间工资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补发。

甲餐厅主张张先生未提前通知的当即解除行为给餐厅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提供了与临时聘用专业团队的合同和向临聘专业团队支付报酬的凭证等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由于张先生的当即辞职行为,甲餐厅为如期完成店庆,不得以临时聘用专业团队并承担了额外的费用,该费用的承担确与张先生未依法提前通知的解除行为相关,故对于甲餐厅要求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分析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无需任何理由,没有附加任何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对此,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从几方面进行:哪一方作出解除行为;依据哪一项法律规定的情形所实施的解除;系劳动者当即解除、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否存在与法定可解除情形相适配的事实;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等。

其中,法定的解除程序是否履行这一点,就包括劳动者在非试用期内依据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劳动合同解除均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提前30天通知甲餐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给甲餐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甲餐厅提供了与临时聘用专业团队的合同和向临聘专业团队支付报酬的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由于张先生的当即辞职行为,确实给甲餐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仲裁庭支持了甲餐厅的请求。

这说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存在法律后果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劳动者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即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实践中,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如本案中的甲餐厅一样,简单地认为劳动者未提前30天辞职就可以扣发其30天工资,这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中的代通知金混淆,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