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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改增”为餐饮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营改增”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政策。对餐饮企业来说,这既是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规范和提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营改增”为餐饮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式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作为生活服务业的主要行业之一,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饮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畴。

“营改增”后,餐饮业税负是降低还是升高?

对回暖中的餐饮业将产生何种影响?

是否会成为倒逼行业创新经营管理的新契机?

这些都成为业内人士关心的话题。

餐饮业税收现状:行业整体税负偏高,营业税率与行业利润率持平

从近年餐饮业形势来看,得益于大众餐饮健康发展、“互联网+”餐饮消费新业态迸发,行业整体回暖趋势渐稳。中国烹饪协会发布的《2015年中国餐饮市场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全年实现餐饮收入32310亿元,同比增长11.7%,餐饮业正式进入3万亿元时代。但从税收负担角度看,餐饮业整体税负仍然偏高。

根据我国的营业税政策,餐饮服务业从行业划分属于营业税生活服务业范畴,执行5%营业税率,且是对整体营业额征税,并不考虑采购成本、铺租成本、人员成本等经营成本。对于目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利润率在5%左右、进入薄利甚至微利阶段的餐饮业来说,5%营业税税率显然较高。在此背景下,餐饮业“营改增”减税政策的出台可谓众望所归。

如何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缴纳营业税=销售收入(含税)×税率

应缴纳增值税=销售收入(含税)÷(1+征收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应缴纳营业税=销售收入(含税)×税率

应缴纳增值税=销售收入(含税)÷(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餐饮业将实现整体减负,降幅可达4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内容,餐饮业增值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划分依据为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对于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税、免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纳税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餐饮业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执行3%的征收率;

会计核算健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账簿并依据合法有效的会计凭证记账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同时,“营改增”后,继续对月销售收入3万元以下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那么,“营改增”后,餐饮业税负将出现何种变化?尤其是成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增值税的6%,实际税负是否提高1%?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最为显著,减税幅度将达到41.7%。“营改增”后,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餐饮企业税率由5%降为征收率3%,同时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税,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销售额。

以一家月销售额在20万元的餐饮企业为例,“营改增”前以5%的营业税率直接乘以营业额计算,应缴纳营业税为20万元×5%=1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万元÷(1+3%)×3%=0.58万元,综合测算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到41.7%。

同时,对于月销售收入3万元以下、包含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对不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餐饮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将有所变化。免税起征点将从按照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改变为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较缴纳营业税时免税营业额提高3万元×3%=0.09万元。这对于以个体工商户居多的餐饮业将是实实在在的利好消息。

|一般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名义上税率由5%变为6%,上升1个百分点,实际并非如此。首先,从计税基础来看,营业税是全额征税,纳税额只与企业营业额有关,与经营成本、是否盈利等因素无关。增值税计税基础是不含税销售额,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采购成本中所含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所以综合测算实际税负应该是降低的。

以一户月销售额为50万元的餐饮企业为例,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5万元,采购其他材料2万元,铺租成本5万元,“营改增”前以5%的营业税率直接乘以营业额计算,应缴纳营业税50万元×5%=2.5万元;“营改增”后,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5万元可按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采购其他材料2万元可按17%税率抵扣进项税额,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为50万元÷(1+6%)×6%-5万元×13%-2万元×17%=1.84万元,综合测算一般纳税人减税幅度达到26.4%。

可见,对于餐饮企业来说,“营改增”后无论经营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如何,均能实现减税,且减税幅度均超过两成,其中个体餐饮企业等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最为明显。这对于餐饮业来说,是近年继降低刷卡费率等利好政策之后又一利好政策。

“营改增”对餐饮业是机遇也是挑战

“营改增”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政策。对餐饮企业来说,这既是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规范和提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是要求企业规范进货渠道,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前,餐饮业进货渠道庞杂,进货渠道多为个体工商户甚至农户,基本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营改增”后无充足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税负可能不降反升。这就要求餐饮企业规范进货渠道,向能够提供可供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采购原材料。这将对提高餐饮业原材料质量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可能改变目前餐饮业进货渠道散乱的现状,促进提高食品安全问题的可追溯性。同时也为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建立中央厨房、降低企业成本提供动力,进而推动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其次是要求企业加强会计核算,规避税收风险发生。目前,随着餐饮业创新发展、“互联网+”业态方兴未艾,餐饮企业兼营外卖等非现场消费比重逐步提高。按照新公布的“营改增”政策,非现场消费销售额按照17%税率征税,如不能分别核算现场和非现场消费,则统一按照17%税率征税。这就可能给餐饮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如不能分别准确核算,将增加企业税收成本,税负将大幅提升。但同时按照增值税政策,如餐饮企业的非现场消费属于不经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则可选择按照3%征收率纳税。因此餐饮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准确核算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的基础上,选择增值税纳税方式。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新发布的“营改增”政策对不动产出租做了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由于使用征收率简易征税,将不能开具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于铺租成本占经营成本较大比例的餐饮企业来说,短期内铺租成本将难以抵扣进项税额。(本文作者就职于北京市丰台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