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商评夏金彪
继中国烹饪协会(简称中烹协)发布公开信之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也发布了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开信。此前,中烹协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禁止自带酒水”等6种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的做法予以制止。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回应称,规范监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这意味着国家工商总局支持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随后,中烹协陷入沉默。这次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再度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使餐饮业的“酒水之争”升温。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平衡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权益成为纷争的焦点。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工商局近日公布了餐饮业6条“不公平条款”,其中包括“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但随即引发中烹协、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的反对,两大协会之所以敢“叫板”政府主管部门,就是觉得自己“理直气壮”。他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餐饮业与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而且目前《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的确,“禁止自带酒水”之类的餐饮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争议由来已久。行业与消费者站在各自的利益立场,自然会形成相反的两种意见,而各持己见之中,所运用的都是《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也就是说,这些争议来源于对这些法律法规利己性的选择,同时也缘于相关法律法规留出的模糊地带。
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对哪些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消法并未具体列举,也没有把“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
作为消费者,我们自然希望合同条款更倾向于自己,但是餐饮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同样需要得到尊重。经过这么多年的改革开放,餐饮企业已经转向市场经济,很多事情是在靠市场调节。餐饮价格的高低,毛利润控制在多高,是企业行为。企业享有在法律限制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自主定价权。由此看来,“禁止自带酒水”是餐饮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种体现,似乎也没什么不妥。实际上,在发达的欧美国家,餐厅一般都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使餐饮企业获得酒水服务的合理利润,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问题酒水”进入餐厅,引起餐饮安全不必要的纠纷。
可在我国的现实是,酒水给餐饮业带来暴利,明显对消费者不公平。据报道,虽然酒水不是餐饮企业的主营业务,但在纯利润不到10%的餐饮业,其销售利润却超过50%。而“禁止自带酒水”这条带有普遍性的餐饮业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权,消费者对此只有挨宰的份。因此,工商部门从消费者的利益出发来纠偏,显得合情合理。
应该看到,其实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并不喜欢自带酒水,一则携带不方便,费时费力,而且也担心被酒店歧视;再则,中国人请客讲究面子,自带酒水也会让被宴请者感觉不被尊重。但由于一些酒店的酒水价格偏高,甚至高得离谱,以至于消费者担心被宰,而纷纷自带酒水,虽有诸多不便,却实属无奈之举。
其实,餐饮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的权益并非只有博弈,关键是要平衡双方的利益。据媒体报道,目前,随着餐饮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熏许多餐饮企业悄悄地把“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牌收起,甚至打出“欢迎自带酒水”的广告。可以说,只要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即使没有行政干预,餐饮企业也会根据市场的状况,选择让消费者自带酒水。
否则,即使强迫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也难以化解双方的“酒水之争”。毕竟,消费者饮用自带的酒水,会产生对餐饮企业服务设施的损耗、服务人员的占用、消费时间的延长等,如果餐饮企业没有合理的补偿,必然会用菜品价格的上涨或服务水平的下降来进行弥补,最终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因此,政府部门要做的是,平衡好商家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权益。对竞争行业中商家具体的市场行为,政府部门还是少干预为好,除非涉嫌垄断等特殊情形,否则即使行政干预,也很难取得好的效果。政府部门应该把精力放在餐饮企业酒水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的监管上。只有维护好公平、公正的市场,促使餐饮企业制定合理的酒水价格、明确自带酒水的服务收费,才能让市场竞争的“无形之手”,化解餐饮业的“酒水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