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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餐厅与团购网站发生纠纷

(记者 董传同 通讯员 刘贵连) 消费者在团购网站上团购了一份餐券,并在有效期内前去就餐,却因餐厅与团购网站的矛盾而被拒绝就餐。近日,经济开发区消协调解了一起团购消费纠纷。

  1月7日消费者李女士在24券团购网站上订购了开发区一家西式餐厅的一份价值78元的双人套餐,餐券有效日期截止至2月18日。2月10日下午,李女士给餐厅打电话预约晚上去就餐,工作人员却称餐券无法使用,只能将餐费退换成现金后再到店中消费。李女士听到如此回复,觉得不可思议。无奈之下,她将商家投诉到了经济开发区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到,由于该团购网站已有半年时间未和餐厅结算销售款项,造成该店出现了经营困境。于是,餐厅单方面决定于2月1日起取消与该团购网站的委托销售,在此之前从该团购网站上电子支付的顾客必须退换成现金再到店内消费。

  了解情况后,消协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向餐厅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法规。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数量、用途等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最后,该负责人认识到本店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李女士进行了道歉,当场承诺李女士可以按照当时网购的就餐项目到该店进行消费。并承诺在和团购网站问题解决之前,对消费者网上订购的就餐服务项目按照原约定严格履行,绝不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