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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顾客跌倒骨折 餐馆补偿六千

3月20日,一起因酒后不慎摔断小腿引发的顾客诉餐馆老板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得以化解。经东兴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王某、邱某一次性补偿原告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元。

  1月5日,朱某应朋友之邀,赶到王某、邱某在东兴区太白路经营的一家餐馆就餐,几番推杯换盏,朱某醉眼迷离。就餐结束后,朱某在下楼过程中,因没有注意到脚下的地毯湿滑且不平整,不慎摔倒,致右小腿多处骨折。朱某回家后被家人送至内江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6天伤愈出院。

  因多次与王某、邱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朱某于2月15日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部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

  3月20日,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朱某主动承认喝了酒,应负主要责任,但其认为,二被告作为餐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被告却表示,原告朱某是否在其餐馆就餐,是否受伤,均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法官希望二被告能充分尊重原告摔伤的事实和其通常不可能平白无故提起诉讼,给予适当补偿;同时希望原告能认识到其诉请二被告给予赔偿的证据不足,连就餐发票都没有,且其自身有较大过错,适当作出让步。经协调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前述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谢华伟 何璧杉 记者 张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