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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东坑镇一家酒店工作的陈女士被酒店解雇后,酒店向同行邮寄有关陈女士“劣迹”的《通报》。
被“通缉”后的陈女士,找工作频频碰壁,于是状告这家酒店侵犯名誉权。记者昨日获悉,陈女士胜诉,该酒店被判书面道歉并赔偿2000元。
陈女士于2009年9月入职东坑镇的这家酒店,担任市场营销部主管一职。今年2月7日,酒店以陈女士倒卖50张赠券为由,解除了和陈女士的劳动关系。同月21日,这家酒店向另外一家大酒店邮寄了一份关于陈女士的《通报》。
通报内容为陈女士因“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倒卖餐券,盗取公司利益,违反酒店规章制度被解雇”。
另外,这份通报还称陈女士不能履行部门工作职责,自私自利,与跨部门沟通经常不协调、不和谐,不尊重上司;工作表现不佳,员工关系差,为人态度恶劣,与同事在工作中还会发生打架事件,严重影响部门形象以及运作等。这份通报开头为“致各酒店人力资源”,看到这样的通报,陈女士气晕了。
她认为酒店通报的内容无中生有,诬蔑、诋毁自己名誉和工作能力,致使她找工作极度困难,工资收入极低,被朋友和同事取笑,家人误解,在现工作单位得不到重用,造成其情绪低落、精神崩溃,无法正常生活。
近日,陈女士将这家酒店起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并向她书面道歉,消除对她的负面影响、恢复她的名誉。
法官说法
《通报》内容不实 造成负面影响
法院认定,《通报》内容有负面性质的主观评价,且证据不足,还存在夸大其词及内容不实。
酒店将《通报》寄送给某大酒店,给陈女士的社会评价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判令该酒店对陈女士进行书面道歉,并书面向该同行企业发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陈女士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 邓志高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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