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友在本网《百姓声音》栏目发布了关于《陵水县伯明顿酒店违法开除及拖欠工资》的帖子,而伯明顿酒店则表示此贴存在严重不实。伯明顿酒店声明关于与该员工的劳动纠纷已依法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目前劳动仲裁尚在裁决过程中,但伯明顿酒店表示将严格依据仲裁结果予以执行。
伯明顿酒店表示,虽然仲裁结果尚未出来,但是该员工利用该项目为政府重点工程注重维护形象的心理,擅自要求巨额赔偿,多次威胁酒店管理人员并多次骚扰酒店的正常营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如下:
1、认可申请人自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2月18日止在我店工作,存在劳动关系。
2、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1条、第39条规定,酒店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是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申请人的入职日期是2011年10月11日,试用期是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1月11日,被答辩人在试用期间由于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均达不到岗位的任职要求,酒店于2011年12月19日向被答辩人下达“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被答辩人拒绝签字,在不办理任何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达10日之久,严重影响了酒店的管理工作。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要求支付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酒店筹备前期,在总经理及行政人事部经理未到任情况下,被答辩人郑月池于房务总监付香琼作为第一批人员(4人)于2011年10月11日入驻酒店,被答辩人与房务总监约定并认可职位及薪酬总经理到任后再定岗定薪,总经理于2011年11日11日到任后,确定被答辩人的岗位为安保部经理试用,试用期工资为:3000/月,三个月后经考核合格,转正后的工资为4200/月并书面通知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以不认可薪资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答辩人不与被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是无事实依据的。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无法定条件。
4、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由于被答辩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答辩人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5、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赔偿金。
由于被答辩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答辩人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才能获得经济赔偿金。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6、被答辩人要求的工作差额无任何凭据,不予认可。
伯明顿酒店作为政府重点项目,虽酒店现处于紧张的筹备期,但是都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给员工提供优厚的福利待遇,为陵水县解决了大量的人员就业机会并将为陵水县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请仲裁委员会以事实为依据,予以伯明顿酒店如此诚信守法的企业给予支持,以扶持企业稳步发展!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蔡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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