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房客遭窃谁“埋单”

 昨日,宣威市法院传出消息,备受当地关注的曲靖市首例律师诉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调解成功,酒店一次性赔付王律师物品损失费3200元。
  事件:入住酒店深夜遭窃
  去年9月14日,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出差到宣威,入住该市某酒店607号房间。9月16日,奔忙了一整天的王律师回房间休息。翌日天亮,王律师发现所带三星彩屏手机、皮尔卡丹皮带竟不翼而飞,身上的2000多元现金也无了踪影。经仔细查看,发现防盗门扣被撬。失窃后,王律师当即向警方报了案。
  然而报案至今,案件一直悬而未破。王律师与酒店协商不成,遂将酒店推上了被告席。王律师认为酒店疏于安全防范,导致盗贼入室行窃,使自己蒙受损失,要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人民币5480元。
  争论:房客损失谁“埋单”
  采访中,消费者普遍认为,既然客人在酒店花了钱,不论住宿、存车还是吃饭,酒店都有责任保护客人的财产安全。东西丢了,他们当然要赔偿客人损失。对此,酒店则认为,酒店前台有明显提示,贵重物品要交由酒店保管,否则失窃损失该由客人自行负责。如果确系酒店责任引发客人失窃,理应由酒店赔偿;要是因为客人原因引起失窃,酒店没有理由进行赔偿。
  有关旅游人士认为,在酒店遭窃,酒店究竟有没有责任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看:如果是因为酒店的失职而使客人的财产受损失,比如让酒店看管的行李丢失,窃贼破门或破窗而入等等,酒店当然要赔;如果是因为客人自己的原因而丢失了钱物,酒店则有义务协助公安部门取证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来具体分析酒店是否进行赔偿。酒店前台都有警示,贵重物品应交酒店保管。客人一旦如此行为,就和酒店确立了一种托管关系,如此时发生丢失,酒店必须赔偿。
  调解:酒店同意赔偿
  据了解,目前这种情况在国际上的惯例是:入住酒店丢失了现金,酒店不予赔偿;物品赔偿则有一个最高限额。
  庭审中,酒店以“王律师未将贵重物品寄存总台,已尽到安全保护责任”为由拒绝赔偿。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酒店同意一次性赔偿王律师经济损失3200元。
  采访后记法官忠告警醒主客
  承办法官认为,客人入住酒店后,酒店和客人之间有个合同问题,他们是租赁和服务的关系。根据《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酒店有责任在客人入住时提醒对方要注意安全,如果酒店没有做到这一点则是失职,客人有权要求赔偿。
  对此,法官忠告消费者:一是带数量较多的现金要按规定存入酒店前台;二是要有安全意识;三是一旦发生情况要及时反映,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尽可能取得酒店协助。
  对酒店,法官也有几点提示:首先要一定要提醒客人注意安全,而且必须明示,要在显眼位置张贴警示牌,必要时还要告知对方;二是发生情况后要注意免赔条款,比如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意外,酒店可以不赔偿,但要积极取证;三是要保险。目前有一种公共责任险对酒店来说很有利,值得投保;四是要加强管理,尤其是安全方面的管理。(通讯员 区鸿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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