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禁止4种场所从事餐饮服务项目

        记者从今天下午举行的济南市环保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立法工作已经完成并已获批通过,将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条例中明确确立了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度,同时禁止4种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据济南市环保局副局长庞涛介绍,近年来,随着济南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大气污染已经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虽然济南市环保部门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但现实工作中面临很多新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却存在很大的滞后性,给实际工作的处理带来很多束缚和瓶颈。为此,济南市适时启动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次调研、修改、论证,最终得以出台实施。


  该条例修订后,在8个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将相关政策、措施、制度、方法上升到法规的高度。其中,在立法设计上体现最大突破的是确立了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制度,即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针对“区域限批”制度,济南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齐学坤处长对记者解释说:“这条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将促使地方各级政府抓好环境保护,认真落实转方式、调结构,加快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对某些地方政府不计环境污染的代价、盲目招商引资进行大项目建设等行为将起到遏制作用。”
  近年来,济南市有关于餐饮服务业污染的投诉一直居于高位,属于市民非常关切的环保问题。针对此问题,该条例也有明确而又详尽的体现。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禁止在下列4种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


  对于该项规定,齐学坤表示:“对于《条例》实施前所建成的不符合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我们将给予他们改建和退出的时间,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将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予以办理登记,从而逐渐有序的从源头上根除餐饮业污染的环保问题。


  同时,该条例在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细化、鼓励推广清洁能源、加强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环境监管、优先发展城市集中供热、完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等方面均出台了详细规定。
  据悉,济南市环保局该条例的获批和实施在山东省属于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