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问答 | 网站投稿 | 会员注册 | 会员中心 | 繁体中文

www.canyin168.com-职业餐饮网

您的位置:职业餐饮网>>人才>>劳资纠纷>>正文

宾馆服务员签合同约定不得结婚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点击数: 收藏 讨论交流

 案情简介
  2011年,于方菲被某宾馆招收为服务员,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年于方菲结婚,宾馆以她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于方菲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方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宾馆与于方菲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凡在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宾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最后裁决宾馆败诉。

  律师说法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表示,目前有些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常常会出现对女性不公的条款。其实,这些条款不但无效,还无法通过劳动部门的备案,而且还有可能被劳动部门追究责任。刘律师提醒求职者,面对这样的条款可以拒绝签订,即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记者 柳云松)

阅读更多相关知识,返回【 劳资纠纷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