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

 酒店经常出现的法律纠纷,主要分成以下三类:


    1、与酒店客人有关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又可分为违约和侵权两个方面。酒店作为民事主体,要和社会各方面建立合同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与客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涉及从预定到结帐离开的各个环节。酒店的违约行为往往也构成侵权,造成客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以常发生客人财物在房间被盗为例,酒店通过设置保险箱来解决。即使这样,在一些案例中,为什么酒店常常败诉?关键要看酒店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相关的服务。

    近来争论比较大的是客人的车在酒店的丢失了,责任该由谁负?由于停车场的管理方式不同,已经发生有多起案例,法院的判决却不尽相同。关键是判断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存在与否。如果存在,法院倾向判酒店先行赔偿,涉及第三人的犯罪行为只能另行追偿。

    另一类纠纷常发地带为酒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客人死、伤、病等事故的发生。例如上海某酒店客人在房间被杀案,法院判令酒店承担巨额赔偿,因为犯罪分子在酒店的监控录像中多次出现,且形迹可疑,而酒店没有及时发觉。

    因食品卫生问题造成客人身体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这类纠纷主要在于取证,如同时造成多人食物中毒,事实就比较明了。

    还有一类纠纷是客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全国首例因人身伤害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例就发生在酒店。2005年5月,北京通州有一家因结婚喜宴和丧宴冲突,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这里就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此外,还有酒店中客人的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如酒店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不违法,但是对掌握的客人隐私进行传播就涉嫌侵权了。比如,某酒店房间内安置摄像头,拍摄客人的卖淫嫖娼活动,而后进行敲诈,就完全是犯罪行为。

    以及,保障客人居住的安宁权不被打扰,酒店义不容辞。酒店是一个小社会,但和普通的住宅小区有很大的区别,酒店所负的责任和义务要比物业公司大得多。

    2、与酒店惯例有关的法律纠纷

    酒店业可以说是最早对外开放的一个行业,吸收了很多国际惯例,形成了一些行规,其中有些被消费者指责为霸王条款。

    比如酒店业的的房费结算惯例:即退房时间为次日12时前,18时以前退房的,加收半天的房费,18时以后退房的,加收一天的房费的规定。这是目前反对最强烈的条款,所谓的霸王条款。但是如果一个人有机会出国旅游,就不会对这一条提出太多的质疑,类似的还有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规定。

    酒店提供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涉及很多消费领域。被指责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加收开瓶费,加收服务费,包间包台最低消费,物品损坏照价赔偿(实为高价赔偿),一次性餐具由消费者买单,洗衣造成破损按洗衣费的若干倍赔偿,胶卷损坏或丢失按胶卷价格赔偿,行李丢失赔偿限额的规定等等。

    至于前些年在高档酒店门口所立的“衣冠不整请勿入内”的牌子已经不常见了。
  以上矛盾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客观上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发生纠纷比较频繁。对此要客观地分析,一概地斥之为霸王条款显然不当,关键要看这些规定是否合法,酒店是否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客人是否自愿选择酒店的服务。


    目前,酒店业是一个激烈竞争的行业,与电信、石油、公路、银行等垄断行业有很大区别。国际惯例如何本土化,如何与我国传统文化相适应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与酒店经营有关的法律纠纷

    酒店除了与客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外,还存在与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于外资较早进入酒店业,中外合作合资酒店比例较高,在合作合资经营中也会经常发生纠纷。

    有的酒店外方股东以中方主管单位干涉合作经营为由起诉,但法院以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对股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原则规定,赋予股东有条件的诉权,这一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酒店经营中大量出现的是债务纠纷,主要是银行贷款和企业欠款,其中有些债务还是由于政策风险带来的。如改革开放初期有的酒店借美元外债,后因国家大幅调整汇率,酒店由于承担了巨大的汇兑损失,长期翻不了身。对于债务纠纷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承包经营在酒店经营中也很普遍,一种是整体承包,一种是部分承包。比如承包出去一个餐厅,在承包对象的选择、承包合同的签定和执行过程中都要提高警惕,杜绝暗箱操作,防患于未然。

    近年还出现一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比如酒店的背景音乐。2004年,多家中外知名唱片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国内上万家卡拉OK厅发出律师函,要求经营者交纳使用音乐电视、卡拉OK作品的版权费,法院也已审理多起唱片公司提起的“MTV侵权案"。同年,上海在国内率先启动大规模背景音乐收费,第一批对象就是多家高级酒店,看来酒店免费播放背景音乐的做法将要成为历史。

    另外侵犯商标专用权、字号专用权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酒店擅自使用其他酒店的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未获得国际酒店连锁集团授权而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字号、标识等都涉嫌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酒店经营管理中经常会遇到客人投诉,所以管理者要具有高超的投诉处理技巧和具备管理的能力,实际上投诉的妥善解决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一种和解,法律问题能够和平解决是比较理想的状态,但是,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就可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通过诉讼来解决。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酒店经营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会越来越多,作为酒店经营管理者需要积极应对这一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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