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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将烧沸的洗锅水向行人道上泼,刘某不慎将将途径路人李某烫伤,李某随即将刘某告上法庭。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因过失致原告被烫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路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万多元。
乱泼刷锅水烫伤路人
2010年9月22日,赵某路过街边的一家专门做早餐的小吃店时,刘某将泼出滚烫的刷锅水正好泼到赵某身上,躲闪不及的赵某被滚烫的刷锅水严重烫伤。
赵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900元后又转院治疗疤痕增生,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700多元。另查,刘某经常在自己小吃店门口倒水也未设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时粗心赔两万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临街的下水道处泼热水,其既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又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过失致原告被烫伤,系直接侵权人,因而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35元。(张建 郭致远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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