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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病休两年多 饭店赔偿上万元

作者:资讯中心 来源:职业餐饮网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1日 点击数: 【字体:

  饭店对长年病休在家的厨师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因该决定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虽然厨师患病不工作已两年多,法院还是判定饭店赔偿上万元。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厨师名叫陈浩然(化名),于1993年8月进入无锡一家饭店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截止日为2011年8月31日。2006年9月,陈浩然因患病向饭店请病假,饭店表示同意,于是他便一直没有到饭店上班。2009年3月,陈浩然收到了饭店发来的一份通知,上面写着:“你自2006年3月休病假至今,病休已两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患病的医疗期为12月,但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延长了你的医疗期至今。鉴于你尚不能恢复工作,现经公司讨论研究决定,将按有关规定于2009年3月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会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给予你相应的经济补偿。”

  陈浩然认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饭店同意他休病假,但没有按照法定标准足额支付病假工资。饭店单方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也没有另行安排工作,饭店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向法院要求饭店支付赔偿金、一个月工资、工资报酬差额、医疗补助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浩然与饭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就本案而言,陈浩然因患病向饭店请病假,此后一直未到饭店上班,在其医疗期内,陈浩然一直向饭店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虽然陈浩然享有的医疗期为 12个月,但饭店一直按月支付工资,也给予陈浩然医疗期待遇,说明饭店是同意陈浩然享有医疗期待遇的。但饭店在既未告知陈浩然医疗期已满,也未另行安排陈浩然工作的情况下,直接与陈浩然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程序也是不到位的,构成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法院最终判决饭店支付陈浩然赔偿金人民币2.72万元,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8070元,医疗补助费人民币 5100元。(米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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